Article 31

In force

对历史名园的利用必须在坚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和反映历史文化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谐进行。

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