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