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