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Amended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坐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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