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