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27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