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