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餐饮业和商业网点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灶具的;
(二)居民采暖和炊事违反规定,燃用常用烟煤的;
(三)使用没有司炉工培训合格证的司炉人员上岗生产的。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