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操作、拆卸、移动、损毁油气企业的生产设施;

(二)破坏性拆卸、移动、损毁油气企业设置的各种标志;

(三)阻碍油气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车辆、施工机械等出入生产作业现场,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