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七)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九) 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十)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一)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二)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三)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