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下列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当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任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或者违规将一次连续住院行为分段计帐的;

(四)虚假挂名住院或者接受参保人员挂床住院的;

(五)采取串换病种、串换药品等违法手段将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六)使用虚假医疗病历、医疗报销凭证、票据等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采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