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