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具有防沙治沙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和计划的;
(二)未落实各级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四)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