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