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地方农业环境保护规范和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

(四)组织农业环境调查、监测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