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察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