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关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

(二)未依法为科技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

(三)未建立学术诚信档案的;

(四)未向社会公开科学技术成果信息及技术转移情况的;

(五)未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六)其他未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