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关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
(二)未安排资金和未按照规定投入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未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四)未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查重机制和共享使用制度的;
(五)未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的;
(六)未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和未落实奖励的;
(七)其他未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