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38In force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但是应当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违反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