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物、冥纸、遗物以及送殡时鸣放鞭炮、播放音乐;

(四)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的,并可处以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树叶等物品的,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的,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