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征求民意后,制订饮食摊点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饮食摊点的定点处,应当明示公告统一的入退市时间,并配有上下水设施,保持场地清洁。有一定规模的摊点群,应当统一亭棚规格、桌凳、地面铺装、灯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动食品车应当统一规格,并确定占道位置。

城管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摊点的巡回检查和监督管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入退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