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确需设立固定摊点商亭或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