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造型、色调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色调、风格;

(二)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粉刷、修饰和维护;

(三)防盗网、遮阳篷、空调设备托架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四)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杂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