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