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