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依法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