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级别的,由有权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和级别。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