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