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