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方便用邮、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原地或者就近重建、置换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建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近安排过渡场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重新设置的费用、过渡场所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邮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过渡期间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