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撤销的,邮政企业应当于停业前二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