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6,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26, 2018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保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护辖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保护区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负责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五)开展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六)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监督管理在保护区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各类违法案件。
有关部门在安排各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应当划拨一部分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管理局应当妥善处理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进入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路线和修建旅游道路、设施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管理局提出方案,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及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发展可能危害生态环境的产业。
(一)砍伐林木;
(二)狩猎、捕捞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
(三)放牧、采药、烧荒、开矿、开垦、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采集野生植物、菌类等;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除治,防止蔓延;发生严重森林病虫鼠害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一)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局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和出版发行有关材料、影视、图片、画册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工程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保护区规划的;
(二)未履行保护区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破坏保护区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