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需要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