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Article 48In force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电磁辐射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和电磁辐射强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经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