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托城镇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