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8,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8, 2019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7年4月26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漯
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住建、环保、规划、交通、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公安、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游发展、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Chapter 3保护和利用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
风景区内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测和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完备的救生器具、设施。
(一)采沙、开荒、取土、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的设施;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投放各类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经营水上餐饮;
(六)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
(七)捕猎野生动物;
(八)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九)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
(十)损毁树木、折采花果,践踏或者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十一)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
(十二)焚烧物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三)洗涤衣物、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
(十五)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
(十六)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十七)其他损害风景区资源、设施,扰乱秩序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前款第十四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由管委会划定,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管理和监督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商业促销、大型游乐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区内游览船舶应当按照划定的航线水域和码头航行、停靠。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开荒、取土、修坟立碑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四)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水上经营餐饮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炸鱼、毒鱼、电鱼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放养畜禽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域、水域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折采花果,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毁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的,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洗涤衣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垃圾、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风景区核心景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六)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的,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捕猎野生动物的,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