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加工器具,并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