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减少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等政策性融资支持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