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固定设施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的罚款;

(四)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责令补种盗伐花木株数十倍的花木,处以花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公园禁行区段通行,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八)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