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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anuary 22, 2019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
Articles
40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Article 1为加强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

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Article 3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郑州市防洪规划,滨河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Article 4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Article 5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Article 6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

(五)负责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Article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Article 8沿滨河公园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滨河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与建设

Article 9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Article 10滨河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Article 11在滨河公园内禁止新建非公园设施。已有的不符合滨河公园建设规划的建(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违法建筑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Article 12滨河公园内铺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rticle 13在滨河公园内实施挖掘行为的,应当征得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修复费用。
Article 14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在规划红线上设置明显的界限标志。

禁止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

Chapter 3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

Article 15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达标的工业循环水、净化处理废水、地下水、人防工程积水、地表水等多种方式为滨河公园提供水源,并保证适当水量。
Article 16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滨河公园内的河道防洪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

Article 17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道内常年有水,并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Article 18禁止向滨河公园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Article 19禁止擅自从滨河公园河内引水,确需引水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Chapter 4公用设施管理

Article 20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人行道、照明设施、井泵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Article 21禁止破坏、占用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必须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Article 22禁止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禁行区段两端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Article 23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供游人休息、娱乐的公用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Article 24在滨河公园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为满足游人需要,确需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园容、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Chapter 5园林绿化管理

Article 25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游览景区、公共绿地、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
Article 26园林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Article 27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应及时补植、维修。
Article 28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的,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补偿。
Article 29禁止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Article 30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

(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

(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Article 31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Chapter 6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Article 32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滨河公园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Article 33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环境卫生规划,设置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Article 34在滨河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

(二)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园林绿化设施、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Article 35禁止擅自在滨河公园内设置广告。

Chapter 7法律责任

Article 36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Article 37损坏滨河公园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38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固定设施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的罚款;

(四)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责令补种盗伐花木株数十倍的花木,处以花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公园禁行区段通行,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八)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Article 39滨河公园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

(二)违反规划,改变绿地和公园设施用途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游人权益的;

(四)管理不善,使公园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制止的。

Chapter 8附则

Article 40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