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2,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22, 2019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
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组织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滨河公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公园内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四)负责公园的水源开发和水体保护;
(五)负责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划与建设
禁止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
Chapter 3水源开发与水体保护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
Chapter 4公用设施管理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禁行区段两端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为满足游人需要,确需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园容、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Chapter 5园林绿化管理
(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
(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
(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Chapter 6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
(二)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园林绿化设施、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擅自实施挖掘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公园固定设施的,处以修复费用二倍的罚款;
(四)盗窃、擅自砍伐花木的,责令补种盗伐花木株数十倍的花木,处以花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破坏或擅自拆除花坛、花带、绿篱、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擅自在公园禁行区段通行,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河道内漂洗脏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八)折采树枝、花果、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或在公园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的,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执行防洪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
(二)违反规划,改变绿地和公园设施用途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游人权益的;
(四)管理不善,使公园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