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绿化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或者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