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
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堤防、护岸、涵闸、拦河工程、饮用水源、水文观测及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河道内保护范围;
(三)河道险工、险段等保护范围;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