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或者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