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湿地公园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其他水生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