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制定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保障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二)负责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水生生物的引进和放生活动;

(三)负责制订并实施水产养殖计划,确定水产养殖容量和种类,推行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