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