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病猪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七)有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