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