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