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对勘查工作设计作重大修改和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
(四)改变勘查施工单位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六)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需要撤销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